市国税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市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4)045号  发表时间:1994/11/11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及执行协定教师条款的有关税收政策,市局已拟文下发。现将在执行过程中具体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1、外籍文教专家在我市范围内(含区、县)各类学校任教的,凡境外团体、个人在我市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其扣缴义务人的隶属关系为市、区、县级的,个人以及临时来华工作和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应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项税收均应在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申报缴纳。

在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任职的外籍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应由各主管国税系统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对境外团体、个人在我市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应以中方接待单位(或主办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接待单位是指接待或主办该项境外表演活动,并负责对外支付演出收入的单位。若接待单位不负责对外支付演出收入,则售票的场、馆、院等单位应承担扣缴义务,作为扣缴义务人,在票房收入中代扣并代缴税款。

3、我市各级国税系统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有关情况,若遇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情况,应及时与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取得联系,并督促所征管企业报送有关合同等资料,以便加强对临时来华外籍人员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款的流失,严肃涉外税收法纪。



199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