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彭州市天然气公司征税问题的请示批复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4)032号  发表时间:1994/12/12  有效性:有效
《关于彭州市天然气公司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1、对天然气公司向用户初装天然气设施时,所收取的初装费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此项收入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建筑业”依3%税率计征营业税。

2、对天然气公司在对用户进行管道安装收取的安装费,同时又收取了部分材料和燃具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有关规定,我们意见:该企业收取的材料费和燃具费应按“建筑业”依3%税率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