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4)032号  发表时间:1994/12/22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处理好新旧税制的衔接,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收入总额的认定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对企业收入总额的范围和收入实现,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和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企业亏损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这里的“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过税务部门核实调整后确认的亏损额。

三、关于三项经费的扣除问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按照税务部门准予在成本费用中扣除的工资总额计算扣除。

四、关于企业工资扣除问题

1、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计提的工资在“两低于”幅度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对饮食服务企业的提成工资,经同级财政、税务、劳动部门批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集体建安企业税前工资扣除。也可以在工程收入18%以内按实扣除,超过部分税后列支。提取各项基金的基数按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50%计算。

3、对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其发放工资在月人平500元以内的,按实扣作,超过标准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关于对地方电力征税问题。

地方电力企业(含县以下农村小水电),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电养电专项基金的来源按川府发[94]130号规定执行。

六、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补税问题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这里是指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即联营企业在优惠税率地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开发区、海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从联营企业分回应补缴所得税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仍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股份制企业适用税率问题

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八、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金融机构兴办其他企业征税问题

银行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兴办的其他企业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十、关于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糖制小食品、小糕点企业的认定问题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糖制小食品、小糕点企业,国有企业按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即国有小型糖制小食品、小糕点的企业享受税收给予的优惠政策;集体经济性质的糖制小食品、小糕点企业由各区(市)、县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确定。

十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须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省级企业报经省税务局审批;省以下企业(不含省级)报经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十二、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后计提折旧的问题

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有权单位核实确认,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从固定资产重估入帐的次月开始,对盈利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按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基金,不得因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增提折旧而出现新的亏损;对按重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对今年亏损的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后,暂仍按重估前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

十三、关于企业单项留利的处理

企业治理“三废”产品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净利润,以及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利润,转入企业“盈余公积”科目核算。

十四、关于企业减免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按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应转入企业“盈余公积”科目核算。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