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查处税务案件程序》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4)040号  发表时间:1994/12/28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查处税务案件程序》、《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税收检查工作规程》、《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合议制度》、《税务稽查工作纪律》、《成都市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工作联系制度》、《扣押货物保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查处税务案件程序

为保证税务案件查处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程序。

一、受理

税务案件的来源:

(一)上级地税部门批办;

(二)各地税局及其他部门转来;

(三)日常征管检查中发现;

(四)群众举报及被查对象自述或申诉的。

案件受理时,应在《举报或转办税务案件登记簿》作好登记并妥善保管案源材料。按理群众口述举报税收违法行为时,应详细作好笔录,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应由其签名、盖章或押印。

对属于国税局管辖范围的案件不属于本局税务管辖的案件,应及时将材料转移或告知来访者向有权机关反映,案件涉及地税国税双方的,则应同国税部门作好协调工作。不需要组织调查即可定性的税收违法行为和需组织调查以确认是否立案的,有关科所应对此作出结论和意见。对需移交其他区(市)、县、分局办理的税务案件,应按规定办理转办手续。

二、立案

对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情节恶劣、案情复杂、数额较大、涉及面广、影响较大,需要组织调查处理的,均应立案。

对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有关科室应填写《税收违法行为立案报批表》连同附件材料送区县、分局领导审定。

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的,检查人员根据《税务案件交办通知卡》实施检查。

三、调查

检查人员接到调查通知后,要对案件材料认真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组成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经区县、分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调查中如发现超过原定调查任务以外的税收违法问题时,应一并查处。

在调查取证时,应同时取得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证辞,根据情况收集《当事人自述材料》作好《税务案件调查询问记录》。

为查清案情,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在征得领导同意后,可请有关部门和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和配合。

如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应严格按照《关于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规定》合法进行。

调查结束后,写出《税务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查出的问题及结论、处理意见,报告同时应附检查材料和证据材料,经检查组长审阅后送队(所)审理。

对确属举报者有意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或故意干扰和阻挠调查的,应建议有关单位对其严肃查究。

四、处理

在审理中,如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等,应予以增补。

经审理无误后,转入定性处理。

对立案查处的税务案件,应按照税务案件《合议制度》严格进行集体审议,必要时请相关部门参加。

合议完毕,报请区县、分局领导批准,队(所)负责书面通知当事人执行。

对情节严重,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偷、抗税案件,应由区县、分局办理移送手续。

对于疑难税务案件的定案,应请相关处(科)室参加。

五、归档

税务案件查处终结,应按照谁办案,谁立卷,一案一卷的原则,将全部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卷,归档集中保管。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税收检查工作规程

随着新税制的实施,日常检查工作面临全新的变革,为更好地规范我市地方税收日常检查工作,特制定此工作规程。

一、日常检查范围及内容

1、检查范围:

日常检查的范围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所征管企业及其它纳税人。

2、检查内容:

(1)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征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税收政策以及征收管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日常检查重点及选择被查对象的方法

1、检查重点:

(1)重点纳税大户;

(2)某一行业或某个系统;

(3)纳税意识淡薄企业;

(4)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检查任务。

2、选择被查对象的方法:

(1)基层推荐法:此办法适用对纳税大户和纳税意识淡薄企业的检查。

(2)重点抽查法:此办法适用对某一行业或某个系统的检查。

(3)随机抽样法:此办法适用非特定对象的检查。

(4)书面稽核法:此办法适用对财务情况变化异常企业的检查。

三、日常检查程序及步骤

1、日常检查程序:

(1)月初区县、分局下达当月检查任务,稽查队、所、科根据检查范围指派专人到被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收集有关情况,将检查户数落实到检查小组并通知被查企业作好相关准备。

(2)检查小组到户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税法及有关法规为依据与主办会计进行求证并与企业负责人交换意见。

(3)检查小组写出检查报告,月终例会定论。

(4)下达检查通知书,企业签收,查补税收入库,检查资料移送被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并要督促企业调帐,检查资料归档。

2、日常检查步骤:

(1)准备阶段:主要收集被查企业纳税资料,包括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纳税清单、有关减免税批文等相关资料。

(2)检查阶段:主要是依照有关规定到户检查,将检查范围,检查时限,检查内容告之查企业,取得配合;听取被查企业有关人员介绍情况,依据税法及有关法规检查企业的纳税核算的真实性和纳税行为的合法性,查出问题当场(时)同企业主办会计核对求证,并同企业负责人交换意见。

(3)完成阶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处理意见,经审定后,下达检查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结清查补税款和罚款,检查资料归档保管。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规定

为保证各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合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和全国统一税务文书操作规范,特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

(一)队、所在执行税收检查中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检查结束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队、所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区、县、分局领导批准,可采取保全措施。

(二)被检查人如属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队、所有权责令缴纳税款,不缴纳的,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可执行的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顺序:

(一)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二)对范围一、(一)中所列情形可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纳税人没有存款或者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存款情况的,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三)对范围一、(二)中所列情形可采取下列措施:

(1)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2)对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

三、执行保全措施的手续

(一)对责令限期缴纳的,必须填发《限期纳税通知书》;

(二)提供纳税担保时,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人以其所扔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

(三)对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须由纳税人出具不能提供纳税的书面说明,未有书面说明的应有旁证;

(四)通知银行暂停支付存款之措施时,应持有由区县、分局局长签发的《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五)对执行查封、扣押措施时,须具备《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和《扣押商品、化物、财产专用收据》;

(六)对收取纳税保证金的,必须出具收取证明。

五、强制执行的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何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区县、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六、强制执行的手续

(一)从存款中扣缴税款,须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

(二)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时,应经区县、分局局长批准,并向纳税人发出《拍卖商品、化物、财产决定书》。

七、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一)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即可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分别填发《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退回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对退还多收纳税保证金的应取得退还证明。

八、其他

(一)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款为限,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他本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扣押、查封和拍卖。

(二)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对需采取扣押或查封时,应经区县、分局局长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并在

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三)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扣押的鲜活、易腐烂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持期内先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但扣押时,应向被扣单位和个人讲明规定。对残次商品等应注明。

(四)税务机关对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物应妥善保管,并设专人负责,同时制定保管制度。任何人员不得动用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对查封的财物,一般指定纳税人自行负责保管,必要时可设专人保管。

(五)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本局人员均不准购买所拍卖商品、化物或者其他财产。

(六)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纳税主体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七)在提供纳税担保时,国家机关不能作纳税担保人。

(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包括罚款。罚款的执行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稽查人员在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条款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合议制度



为保证纳税检查和税务案件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集体审议、定性准确、宽严适度,现制定合议制度如下:

一、合议范围

(一)受理并立案调查的税务案件;

(二)日常税收检查中的下列情形:

1、查补税款在规定金额以上的;

2、查补税款在规定金额以下,但需处罚的。

二、合议小组组成

各区县、分局根据自身情况安排。

三、合议要求

1、合议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2、合议前应提出合议内容;

3、检查组应提供所合议内容的详细情况;

4、合议结合由队、所(科)整理完毕并经合议小组成员签字后,报区县、分局领导审批。

四、其他

1、对于疑难税务案件的定案,合议时应请相关处(科)室人员参加。

2、对本制度以外且涉及合议工作的问题,由合议小组研究决定。



税务稽查工作纪律



为了严格办案程序,依法办案,清廉执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工作纪律:

一、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被查单位和个人。

二、稽查人员外出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两人以上,要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需提取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关帐簿或其它纳税资料时,必须完备手续。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为检举揭发人保密,对尚未结案的案件查处情况不得外泄和告诉当事人;对各种案件资料要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四、必须按“税务专管员五要十不准”办事,不准在被查纳税户购买物品,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馈赠;对一时推脱不掉的礼品,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将礼品上缴监察部门。

五、严禁利用职权向被检查纳税户索随受贿。

六、办案人员如同被查企业和个人有亲属关系,应当回避,不得直接参与查案。



成都市地税系统稽查工作联系制度



为了加强对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强上下联系,及时传递信息,搞好协作与配合,特制定以下工作联系制度。

一、市地税局稽查大队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每年初,大队应根据市局全年的工作部署,制定全市年度地税稽查工作意见,下发至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队(所)。

2、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年度稽查工作意见安排,适时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并组织人员到各地进行检查指导。

3、协调全市范围内地税稽查队(所)之间工作关系和查处案件中发生的交叉问题。

4、各区(市)、县查处特殊重大税务案件,大队可给予力量上的支援、业务上的指导。

5、及时向各地通报上级机关和领导对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和信息,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

二、各稽查队(所)需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大队年度稽查工作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稽查工作安排意见,并于每年度元月20日前上报大队;年度终了后应写出工作总结,于次年元月20日前上报大队。

2、及时向大队反馈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以及阶段性的工作小结。

3、典型的重大税务案件要及时上报大队,并在结案后的10日内上报案例。案例应包括下述内容:

(1)该案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2)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及主要作案手段;

(3)检查方法;

(4)税务行政处理结果;

(5)分析反映该案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6)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及结果;

(7)税务稽查建议。

4、区(市)、县之间在稽查工作中遇到的交叉的问题,不便于处理的可报大队予以协调解决。

5、各稽查队(所)定期于每季度终了后3日内报送稽查工作情况简报及有关报表。

三、其他:

全市地税稽查系统建立稽查工作信息网络,划分四个片区,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地税稽查片会,互相学习,交流经验,研讨地税稽查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



扣押货物保管制度



一、扣押货物入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根据《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与实物逐一核对验收,若扣押货物名称或数量与“清单”上所填内容有误时,扣押货物不得入库。验收合格后,由保管人员填入《库房保管清册》(以下简称“清册”),并与案件执行人相互在“清单”和“清册”上签字方能入库。

二、扣押货物入库后,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所扣押货物,防止损坏、霉变或丢失,不得随意拆封。任何人员不得借用扣押货物,也不得压价购买或私分。丢失或损坏扣押化物,要按照《赔偿法》照价赔偿。

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后需解除扣押,取回扣押货物时,案件执行人员和保管人员应相互在“清单”和“清册”上签字后,扣押化物方能出库退还被执行人。若扣押货物超过暂扣期限,按超过期限,第日按件收取库房保管费。

四、库房保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或临时出差、休假,应作好库房交接手续,交接双方互相在“清册”上签字,一式三份,交接人员各持一份,办公室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