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4)038号  发表时间:1994/12/28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切实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股份制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无论是直接支付给个人还是通过证券交易所支付,均应由股份制企业在支付的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建安工程承包者取得的个人收入难以核实的,可采取附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为:装修(装饰)工程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2%的比率附征;建安工程(不含装修工程)在0.5—1%的幅度内,按工程结算收入附征,具体附征率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者,餐饮、服务行业的高薪收入者(如厨师、美容、美发师、调酒师等)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演职员,广告业从业人员,证券经纪人,私营企业主,个体行医,私人办学者,采购员,推销员等,其个人取得的收入,凡帐证不全,无法核实其应税所得额的,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及市地方税力局各分局分别核定征收率或征收额,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离、退休职工反聘或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其不同性质,分别依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

五、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1994]89号规定)。无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纳税款是否进行追缴,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均不得办理退税。
六、国税发[1994]089号文规定: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这里所谓的“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包括纳税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与实际承包月份的工薪所得之和。

七、凡支付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的所得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建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制度,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