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003号 发表时间:1995/1/3
有效性:有效
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武侯区、青羊区地税局、市局各分局:
为加强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现就“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局各分局征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五城区内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其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含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交通建设费附加)统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权属登记时予以代扣代缴。
五城区税务局对所征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征管。其所征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权属登记时应出具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和区税务局的已税证明。凡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未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权属登记时予以代扣代缴。
二、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政府授权部门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市局各分局对1995年2月1日前已征税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不动产销售行为应进行认真清理,并如实填报“已税未登记不动产统计表”。纳税人申请相应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时,应出具税收缴款书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已税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对已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和统计表进行核实后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凡出具的已税证明与统计表及税收缴款书有关数字不相符的,均应全额征税。
四、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继准。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