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5)004号  发表时间:1995/1/4  有效性:有效
强土地使用税的征管,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权仍按国税发[1992]053号文件执行,即: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原成税发[1992]79号文同时废止。


199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