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5)009号  发表时间:1995/1/16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了有利于全面开展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正确执行地方税收政策,掌握和了解税源分布情况,合理安排征管力量,更好地组织地方税收收入,为地方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95]001号文的统一布置,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地方税务登记证的核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根据[1993]85国务院号文件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的通知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划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农业特产税等项税收义务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者外,均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核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步骤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全市的税务登记工作,决定从1月25日开始至4月15日结束。共分为宣传动员、申报登记、审核发证、总结建制四个阶段进行。

三、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程序

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审核发证机关为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具体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一)登记范围内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填写《地方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所填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报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

(三)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或《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同时,相应核发其附本。

证件工本费,各地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纳税人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两个以上副本时,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加发副本。

四、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划分

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分为《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两种。

(一)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纳税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对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但负有连续纳税事宜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如只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农业特产农业税等的纳税人。

(三)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按其核算方式,核发加盖“临时”戳记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戳记章规格统一为6cm×4cm,内框左起2cm处划竖线分为左右两部分。左边竖排字样为“临时”右边分为两排,上排为“年 月 日”,下排为“以前有效”(各单位自行制作)。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领购、及填列

(一)《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按实际需要量向市地方税务局领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地方税务登记证》、《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要求纳税人悬挂亮证经营,所需铝合金外框由市地税局统一制作。

(三)税务登记证件一律使用微机打印,五月十五日前将软盘报市局征管处(以后每年向市局报送一次软盘);编号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代码编制方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济性质(类型)进行编制。(编制方法附后)

六、开展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需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地方税具有税种多,税源分散,纳税人多,征管难度大的特点。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是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中一项最基础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这次地方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分步骤进行。对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工作,各单位一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工具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为配合开展工作市局将印制《关于开展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发放各单位。

(三)开展登记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地一定要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扎扎实实地进行。发证工作初步结束后,各单位要组织专项检查,清理漏征漏管户,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办理,逾期不办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有关全局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在登记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开展登记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准确填报登记情况统计表(附送软盘)于五月十五日前报市局。

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

2、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略);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的宣传提纲(各单位可根据宣传需要自行翻印)。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



税务登记证件实行统一编码。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或所属经济性质,行业分类进行编制,代码共十五位数。前面一律冠以“川地税字”。

第一位至第六位代表纳税所在行政区域,以工商执照核准的住所或地址为准。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区地方税务局分管的纳税人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域编码为准。市局所属各分局使用市辖区代号,即510101。各地区标准代码为:

市局各分局 510101

温江县   510123

锦江区 510104

郫 县   510124

青羊区  510105

新都县   510125

金牛区  510106

彭州市   510182

武侯区 510107

崇州市   510184

成华区   510108

大邑县 510129

龙泉驿区 510112

邛崃市   510183

青白江区 510113

蒲江县    510131

金堂县   510121

新津县   510132

双流县   510122

都江堰   510181

第七、八两位数代表纳税户经济性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信息分类标准代码》编制:“10”全民所有制;“20”集体所有制;“31”私营;“34”个体;“39”其他私人所有制;“51”联营;“52”股份制;“59”其他混合所有制(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此编码)。

第九、十两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属的行业分类:“01”工业;“02”商业;“03”物资供销业;“04”交能运输业;“05”建筑安装业;“06”金融保险业;“07”邮政电讯业;“08”房地产开发业;“09”公用事业;“10”出版业;“11”娱乐业;“12”加工修理业;“13”旅游与饮食业;“14”其他。

第十一至第十五位数代表具体的纳税户。按顺序编码。为防止市各直属分局在编号上的重复,对分局征管纳税户编号分段为:

市地税一分局 00000-09999

市地税二分局 10000-19999

市地税三分局 20000-29999





附件三: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的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能够全面掌握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纳税入户数,了解税源分布情况,合理地调配征管力量,有效地组织税收征管工作,减少税收流失。同时,税务登记对纳税人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提高纳税人计缴税款的准确性和维护纳税人身身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作用。纳税人在发生开业、歇业、转业、合并、分设、联营以及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等行为时,都会涉及到纳税事宜的变更。如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缴纳方式和纳税期限的确定或变化等,都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指导。通过税务登记使税务机关了解自己的营业地址、从事的行业、生产经营的范围、方式和规模以及资金、人员等情况,从而得到税务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目前,为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1994年8月成立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各地也相继建立地方税务机构,并开展了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在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上已与原来一个税务机构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对于掌握地方税税源,正确执行地方税收政策,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地方税收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哪些纳税人需要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按照国家实行分税制和建立两套税务机构各征各的税的原则规定,凡在我省境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农业特产税等项税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以外,都是地方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和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办理地方税税务登记。

三、如何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一)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地方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有: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税务登记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所填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报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三)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在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同时,相应核发其副本。纳税人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两个以上副本时,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加发副本。

四、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有哪些?

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种类有两种,一种是《地方税务登记证》,另一种是《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由县级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发。

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纳税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核发营业执照,有下列纳税行为的纳税人,核发《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1.收取管理费,其结余应当交纳所得税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2.由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它负有连续纳税事宜的单位和个人。如只缴纳房产税、农业特产税等的纳税单位和个人。

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按其核算方式,核发加盖戳记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有效期限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正确使用

税务登记证件,是纳税人履行了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按现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税务事项时,应持有税务登记证件:①申报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及延期申报纳税;②申报办理印、购、领发票;③申报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④申报办理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税务事项。因而,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纳税事宜都有重要作用,对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管理也至关重大。为此,《征管法》第11条明确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转借,是指纳税人有偿或无偿地将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涂改,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上,采用一些手法,如使用其他颜色、颜料等涂在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内容上,并写上与原文字不一致的文字,或者直接将有关内容抹去等行为。

损毁,是指纳税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部分或全部寺减或烧毁或破坏,使原税务登记证件受到损害,难以辨认真实内容的行为。

买卖,是指纳税人以营利为目的,将税务登记证件出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伪造,是指纳税人依照真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制作假的税务登记证件,以假充真的行为。

税务登记证件,作为纳税人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的,也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机关发给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

纳税人因管理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后,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公告申明作废,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发。

六、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正确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要受到处罚。

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正确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