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改变企业性质如何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012号  发表时间:1995/1/18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994]第063号《关于纳税人改变企业性质如何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函》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对在建工程中改变企业性质而新成立的“三资”企业,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按川税发[1994]第63号文(以成税函[1994]第87号转发)执行。
以上请你们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