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具体事项的紧急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5)012号  发表时间:1995/1/19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财政局、国土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归口管理要求,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将“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征收工作管理移交基金税收管理处负责,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4]第32号文件精神,现将征管中的具体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征收政策仍按四川省国土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联合下达的川财农税[1993]第27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的解缴办法。根据省财政厅川财农税[93]第28号文件规定,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将征收的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按月(次月10日以前)汇交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专户,开户行:83220城信金牛办(蒲江县单独应用开户行“工行青龙处转城信金牛部”),账号:201107-3,收款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基金处。

三、关于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征收经费的提取和上缴办法。征收经费按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其中:区(市)、县级2%(县地税局1%,县国土局1%);市级2%(市地税局1%,市国土局1%);省级1%。各区(市)、县除本级留用的2%以外,其余3%全部上划(与附加费同时上划)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基金处(帐号、开户行同上)。

四、为及时掌握各地粮食附加费的征收司,从1995年起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按季编报“四川省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季报表”,于每季末五日内报市地税局基金处。

五、根据省地税局川地税明电[95]第1号明传电报精神,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务必在1月25日前将本级截至1994年12月31日止所征收的粮食附加费全额上划市地税局基金处专户,同时按季报内容要求将年报上报市地税局基金处。
六、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局、成财商[1994]第62号《关于征收建设用地粮食附加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应停止执行。

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4]91号文和四川财政厅、省地税局川财税政[1994]7号精神,征收的粮食附加费主要用于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具体由财政部门安排使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4]第32号文
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明电[95]第1号内部传真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