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016号  发表时间:1995/2/8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