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划分我市国税、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范围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060号  发表时间:1995/2/14  有效性:有效
为适应税制改革需要,理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划分征管范围的文件和四川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商,现将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现有普通发票的工业发票、商业批发发票、商业零售发票、汽车维修发票、修理修配发票、缝纫业发票、集贸市场统一发票暂划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印制、发售和管理,对收购业发票的管理,鉴于市国税、地税两局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暂维持原管理办法;其余各种普通发票暂划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印制、发售和管理。

二、纳税人需要自印普通发票的,应按界定的管理范围分别到当地国税、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印制手续。纳税人需购买普通统一发票,应到当地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销售点购买。目前,由国税系统征管的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固定业户和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用地税系统分管的普通发票,可凭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签具的购(印)发票种类、数量到指定的地税局发票销售点购买,或由地税局委托当地国税局发票销售部门代售。

三、今后两局征管范围发生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