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049号  发表时间:1995/2/16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号《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轻工生产猪皮实行猪皮革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制革重点企业名单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