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062号 发表时间:1995/2/25
有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教育附加征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依法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单”,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补征以前年度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仍按2%附征教育费附加
五、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