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039号 发表时间:1995/2/28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995]035号《关于统一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省局通知,从1995年3月1日起统一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于1995年3月1日前停用。请各单位抓紧时间领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做好原使用凭证的清理、销毁工作,造具清册报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