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077号 发表时间:1995/3/2
有效性: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停征“两金”的国有企业,仍应按成税函[1994]27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继续清理欠交“两金”的入库工作。
二、对停征“两金”的非国有企业,各地应逐户办理1994年度“两金”清结算。凡属应缴未缴的“两金”款项,要限期追缴入库。对清理出来的拖欠“两金”数额应积极组织入库。对一些欠缴“两金”数额较大的,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国税机关批准后可分期缴纳,缴纳时间不得超过1995年底。
三、要继续做好“两金”征收的管理工作。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部队、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两金”,不得擅自减免。各局要组织力量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