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5)038号  发表时间:1995/3/7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今年二月至五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现将我市地税系统开展执法检查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局要确定一名局长负责,由税政科或征管科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检工作。

二、市地税局各业务处室分别负责相关税种、基金、费的税收政策检查。市局法规处负全市执法检查综合协调工作。

三、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分别情况处理,对发现当地人大、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与统一税法不相符的,应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制定下发的税收文件与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不相符的,应立即纠正并停止执行;与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制定下发的政策规定与税法不相符的,应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报告,请予纠正;对擅自减免税或变通政策、影响税款入库的,应立即纠正并补征税款;对查出严重违法的直接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作出严肃处理。

四、执法检查的时间安排。从现在开始到3月25日止,为自查阶段,各局和有关所、科要进行自查。并于3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自查文件目录、自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市地税局。4月1日至5月10日为重点检查和总结阶段。各局要组织力量对所、科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市地税局将从4月初开始派出检查组,对各局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局务必在5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行政执法检查总结。

附件:省地税局川地税函发[1995]第15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