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086号  发表时间:1995/3/14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税发[1994]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根据有关要求及实际工作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均应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并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单位工作。

  二、报送的复议应诉案件要求

  1.复议案件材料报送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复议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复议书决等由复议机构发送的文书原件副本;其中答辩书副本由被申请人在递交该文书时,一并送交复议机关,由复议机关按规定报送。

  2.应诉案件材料报送起诉状、裁定书或判决书复印件;答辩状报送原件副本。

  3.复议、应诉案件结案后,复议机关或应诉单位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报送案件分析报告。

  三、机构分设后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及涉税案件,请按照通知所规定的报送范围和内容,由复议机关或应诉单位清理后,应快被报。

  四、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