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080号  发表时间:1995/4/12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财税[1995]第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第6号《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现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