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087号  发表时间:1995/4/18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武警部队的界定,必须同时符合该文第一条的三个条件,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在范围上不界定为武警部队企业。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