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091号  发表时间:1995/4/25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5]第3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