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092号 发表时间:1995/4/26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种地税函[1995]第93号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第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