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配发地方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5)080号  发表时间:1995/5/3  有效性: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271号文和四川省地税局川地税函发[1995]61号文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做好全市地方税务检查证的配发、使用、管理作出如下通知:

一、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由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格及式样制作。

二、配发范围:基层税务干部和县以上(含县)地税机关征管、稽查、税政等在职干部以及各级局领导每人一个;计财、监察等部门干部可酌情配发。

三、地方税务检查证持证人员,有权在证件注明的范围内对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地方税收检查。对交纳地方税收的金融、军工、部队企业等单位和跨地区进行地方税收检查时,应同时出示派出单位(县、市区分局)以下地税机关的“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式样另行通知)。

四、地方税务检查证编号方法全省统一。具体为字轨后加七位编码。字轨为“川地税”,七位编码中第1、2位为地、市、州的行政区划代码;第3、4位为县(市)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市局各直属分局无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用“00”占位;第5、6、7位数字为持证人员的顺序号,由各区(市)、县地税局编,市局机关及各直属分局由市局统一编。例如: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县地方税务局第1号检查证:字轨为“川地税”成都市行政区划代码为01,新都县行政区划代码为“25”,则该检查证编号为“川地税0125001”。

五、地方税务检查证内容的填写:

(一)工作单位和职务:填持证人所在县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名称及持证人职务。

(二)检查范围:填所在市、区、县辖区内地方税收。

(三)像片采用1寸免冠正面近照。使用彩色或黑白照片以及是否着装由各区(市)县地税局自行统一。

(四)填写证件时,字体为正楷,蓝黑墨水书写。最好用微机打印。

(五)地方税务检查证是对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税收检查的法定证件。各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地方税务检查证配发工作,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在配发新证的同时收回缴销原税务检查证件,并将发证范围、数量、规格、式样等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局备案。新证于1995年5月启用。

(六)发证机关:盖“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钢印”。

六、各单位应于5月8日前到市局统一领取“税务检查证”的内芯,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填好其内容,审核无误后,于5月15日前并随同统计表(一)报市局审批。新证配发工作完毕后,各单位在5月31日前请将统计表(二)报回市局备案。

附件:成都市地主税务检查证统计表(一)(二)(略)



199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