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146号  发表时间:1995/5/17  有效性:有效
新都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新国税函发[1994]1号《关于对民政、校办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享受“先征后退”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156号文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税局明确,在办理退税时,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国税部门审批后,开出“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目前我市其他区(市)、县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已按上述规定办理了退税,请你们接文后也照此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