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100号 发表时间:1995/5/23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物资局、市局各分局:
现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第7号《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