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计函(1995)005号  发表时间:1995/5/25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1995]16号“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地除(95)GA出口产品缴款书,以及分割单、(95)成国税扣押收据、(95)机动车纳免税标志继续使用外,其余票证停止使用。

2、市局各直属分局停用的票证,造具清册一式三份,送市局集中销毁。

3、到市局领取新版税收票证的时间安排:

领票证日期 单       位
6月18日——19日 双流、温江、大邑、新津、邛崃市
6月20日——21日 金堂、新都、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郫县
6月24日——25日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锦江、成华、青羊、武侯、金牛
6月26日 市局各直属分局



4、1995年税收票证半年报,于7月10日左右全市集中汇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各地做票证报表时,请把市局原先印制的扣押收据单独列报,一式二份。对于1995年市局印制的新版扣押收据列入下年票证报表报送。此种票证请不要与省局票证报表混在一起。

附件:川国税计函[1995]16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