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五城区汽车租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5)103号 发表时间:1995/6/7
有效性:有效
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地方税务局、市局二分局:
为了加强对成都市区内(即锦江、青羊、金牛、成华和武侯五区)汽车租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我市交通行业管理特点,现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租赁行为属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凡在市区范围内经营汽车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由市、区两级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委托成都市交通局交管处统一代征。代征手续费按规定比例支付给交管处。
二、汽车租赁业的营业额按单车予以核定。现将有关标准统一规定如下:
1、微型面包:如长安、松花江、柳州五菱、昌河等。月营业额为2300元。
2、奥拓型轿车:如长安、江南、西安、安徽安驰、贵州云雀牌等。月营业额为3000元。
3、夏利型轿车:如天津夏利等。月营业额为3200元。
4、桑塔纳型轿车:如上海桑塔纳、一汽捷达、二汽富康等。月营业额为4000元。
5、排气量在2.0公升以上(含2.0公升)的各型轿车。月营业额为7000元。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