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173号  发表时间:1995/6/19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