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205号  发表时间:1995/7/6  有效性:有效
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发[1995]069号,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转发给你们,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具体抵扣办法将另文下发。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