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130号  发表时间:1995/7/10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第26号《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