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131号  发表时间:1995/7/11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第27号《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