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134号 发表时间:1995/7/13
有效性:有效
为了加强对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发了《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县可按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量向市局统一领取,每份《委托书代征证书》缴纳工本费5元。此工本费可在代征手续费或其他业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代征人收取费用。
二、按《试行办法》的要求,各局在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发给《委托代征证书》时,应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协议书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及市局各分局根据《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制并作为委托方。
三、发放数量原则上一个单位发给一证,有分支机构的可酌情增发。
四、《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统一完税凭证,我市统一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五、《委托代征证书》是税收法律规定的法定证明,代征单位在实施代征行为时应在明显处张挂,并妥善保管。委托代征关系解除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证书收回,上交区(市)、县、分局级地方税务机关。
六、《委托代征证书》的填列说明及要求。
1、编号:“川 地税字 号”字前填“蓉”字;“字 号”中间的编号为9位,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为单位编制,1—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与税务登记编码前6位相同);7—9位为顺序号。市局三个直属分局的区分在顺序号中,一分局为1—200号;二分局为201—400号;三分局为401—600号。今后如有变化时再作统一调整。
2、“代征税率”:是定额税款的,填定额标准。
3、“代征对象”:填适用纳税人或征税项目。
4、“代征期限”: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协商的代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年。代征期间税收政策表变动的,应按《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修改证书内容,重新配发证件。
5、“发证机关”:盖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印章。
6、证件的填制应做到字迹工整、清晰、美观、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微机打印。
199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