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231号  发表时间:1995/7/25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088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并按此批复意见严格做好有关税务人员参予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