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141号  发表时间:1995/7/27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字[1995]第56号《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