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补充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243号  发表时间:1995/7/31  有效性:有效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根据国税发[1995]037号文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详见成国税函发[1995]84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并亲自抓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各单位必须对退税机关的来函确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收函及回函的管理工作。函调工作的具体承办,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由稽查中队负责、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由税政科负责。

二、各局应对收函及回函进行编号登记、整理、归档,并按照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规定的要求,认真调查核实货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填开的数量、金额、价税,此批货物是否纳税、以及进项发票的真假等情况。在收到退税机关函件后的1个月内如实回函给发函机关。如在1个月内无法核实的,应电话通知退税机关不予退税,待核实完以后书面回函。对退税机关交办的外地来函的回函件应同时抄报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回复函件必须是正式书面函件并加盖区(市)、县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印章。

三、对征税机关未按要求回函、或回函内容不实等致使骗税得逞的,按国税函发[1994]619号文《关于追究税务机关负责人在出口货物税收工作中违纪责任的通知》(附后)的规定,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四、对各局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将纳入市国税局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五、各局在查处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中,凡涉嫌有骗取出口货物退税的,应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给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同时附列购货企业名单、货物名称、数量、价、税、问题种类等情况。

附件:国税函发[1994]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