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1995)255号 发表时间:1995/8/4
有效性:有效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问题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在我市设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作业独立核算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不符合上述规定企业可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
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专门管理机构的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应向市场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在变更税务登记时,凡税务登记证号所设定的内容不变,即地址所在辖区(五城区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济性质、行业未发生变化,可延用原税务登记证号。
3、纳税人暂停经营一月以上,一年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交回税务登记证、发票准购证、未使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于复业时取回。纳税人停业超过一年而不复业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注销其税务登记。
4、办理税务登记后,经确认有缴纳关系而不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一个月,仍不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确认其税务登记地址无此户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公告注销其税务登记;已购习了发票的应设法追回发票,补征税款;不能追回发票的应公告发票作废并注销其税务登记。
5、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六个月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视作情节严重,依法给予罚款处理。
6、税务登记证换证,验证的时限以通告规定的时间为限。对逾期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给予罚款处理。
7、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的“临时”的时限为三个月。外地纳税人临时外出到我市从事生产经营一次连续时间超过三个月,由我市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