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不得越权减免税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270号  发表时间:1995/8/15  有效性:有效
  市局在今年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市个别税务部门在实行新税制后仍然执行旧税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此,市局特重申如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税制改革前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变通或“过渡”作法。市局要求各局应在认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对存在越权减免税的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同时追补全部减免税款。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