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278号  发表时间:1995/8/17  有效性:有效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的填报是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所得税日常征管和汇算清缴工作成绩的重要反映。在执行新税制和机构分设以来,由于政策业务新、人员变动较大等原因,报表的编报工作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了报表上报质量,为保证所得税税源报表能按时、准确逐级上报,市局决定,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局的目标管理进行考核,望各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配合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所得税税源汇总报表的编报质量。现将填报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报的有关事项再次明确如下:

一、填表范围:中央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中央级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

二、填报依据:按照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统计编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报表的对应关系见附页。

三、报送时间: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上报市局;年度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汇算清缴报表上报要求另定。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报表的编表说明仍按国税发[1994]131号、国税函发[1994]279号文件执行。(两个文件已编入《新税制业务手册》书内)。


附件:

汇总表与申报表之间的对应关系:

1.汇总表"4栏"=申报表"1栏"

2.汇总表"5栏"=申报表"3栏"+"4栏"+"5栏"

(商业企业="2栏"+"3栏"+"4栏"+"5栏")

3.汇总表"6栏"=申报表"23栏"

4.汇总表"7栏"=申报表"24栏"-"25栏"

5.汇总表"8栏"=申报表附表-"26栏"

6.汇总表"9栏"=申报表附表-"29栏"+"30栏"

7.汇总表"11栏"=申报表"28栏"+"30栏"+"31栏"+"32栏"

8.汇总表"12栏"=申报表"29栏"

9.汇总表"13栏"=申报表"34栏"

10.汇总表"14栏"=申报表"35栏"

11.汇总表"20栏"=申报表"1栏"

12.汇总表"21栏"=申报表"23栏"

13.汇总表"22栏"=申报表"补充资料第8项"

14.汇总表"23栏"=申报表"补充资料第9项"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