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279号  发表时间:1995/8/17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的布置,为了在全市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实施,大力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5]148号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查范围

凡是在1994年1月至1995年7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和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流通企业都应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

二、检查内容

(一)对出口产品供货企业的检查

1.对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流通企业是否按发票管理规定建立领用存制度,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规范,有无非法为他人填开大头小尾发票,代开、虚开发票以及倒卖发票等情况。特别要查清企业有无购进假进项发票和虚开销项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情况。

2.生产、流通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及货源是否合理真实。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要查清企业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商业企业销售的货物和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要查清有无实际进货,提供的进项发票及其内容是否真实。特别是对一次购进和销售数量金额巨大,购销时间集中,货款结算采用委托方式的要进行重点检查。

3.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有无偷税、欠税、免税、纳税不足的情况。

(二)对出口企业的检查

1.出口企业出口1994年以来购进的货物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结汇凭证等退税单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出口货物收购价格的情况。特别是从骗税案件多发地购进并在广东地区海关报关出口的敏感货物如服装、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件等,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2.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并申请出口退税的。

3.出口企业有无将1994年11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申请出口退税的。

4.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是否将不同税率的出口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适用税率、退税依据、退税计算公式是否准确。

5.1994年以来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文件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监管手续;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在退税款中进行了抵扣。
6.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将结汇凭证按月装订成册提供给退税机关核查。

(三)征税税务机关的自查

1.征税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征税是否足额,是否管好供货企业的销项,有无按13%税率征税而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同意免缴、欠缴、缓缴出口货物税款的。

2.对各地退税机关来函调查供货企业货源、纳税等情况的,是否按国税发(1995)037号文规定及时回函,回函内容是否真实清楚;有无敷衍了事,回函不清甚至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退税机关出口退税工作自查

1.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是否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坚持了专管员下户审核的制度,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在防范和打击骗税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成效如何。

3.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有疑问的退税单证是否发函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何。

三、检查方法、时间

应发动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征、退税税务机关也要进行全面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自查面要达到100%。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的检查,重点检查面要达到60%以上。市局将组织力量,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

这次检查从1995年8月起至10月底结束。

四、检查要求

1.各地国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今年出口货物的税收检查工作,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要统一指挥,统一组织力量,切实抓好重点检查,把涉嫌骗税问题查清、查透。

2.凡在检查中发现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不按规定纳税,有大头小尾、代开、虚开发票等偷税、骗税行为的以及对税务机关出具内容不实或假回函的,要追究有关企业和税务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凡发现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并申请出口退税的,一律不予退税,已退税款应及时收回并严肃处理。

4.凡发现申请退税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以前对该企业暂不办理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行为或屡次发生骗税活动且数额巨大的,要全部追回被骗税款并停止其出口退税权和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5.各单位要在1995年10月20日前,将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总结和有关报表书面报告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并纳入市局目标管理内容进行考核。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