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资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290号  发表时间:1995/8/28  有效性: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资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