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发表时间:1995/8/31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第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关于新旧房的界定,根据川财税[1995]第18号文精神,暂定为“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旧房”。

二、《通知》第十七条所指的“存量房”,不包括未使用过的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