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批复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159号 发表时间:1995/9/6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第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得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目前省地税局对其业务还未设计出新的票据式样,各地可暂时使用“其他服务业发票”,待省局确定之后,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