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销售不动产普通发票式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1995)149号  发表时间:1995/9/6  有效性:有效
接川地税发[1995]048号文,现将“四川省××县(市)销售(转让)不动产统一发票”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使用范围。凡销售(转让)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业务,均使用“四川省城都市销售(转让)不动产统一发票”。

二、式样及联次。销售(转让)不动产发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浅黄色底纹纸,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办证联,印色为紫色。

三、印制及管理。考虑到我市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实际需用量,经研究,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套印“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1、市内五区地税局及市局直属分局征管的纳税人所需销售不动产发票,须持签章后的《发票准购(印)证》到发票销售点领购。

2、龙泉驿、青白江区以及十二县(市)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所需销售不动产发票,由各区、(市)县地税局持《发票准购(印)证》到市局征管处签章后,到发票销售点按调拨价领购,并按规定进行配售。

四、不能整本购买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临时发生不动产销售行为所需零开发票,应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填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

五、从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开始使用“四川省成都市销售(转让)不动产统一发票。”



199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