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力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172号 发表时间:1995/9/20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第47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