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告
文号:成地税告(1995)004号  发表时间:1995/9/21  有效性:有效
  为搞好职工个人教育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4]第176号《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规定和成府发[1995]第121号文的通知精神,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其他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且有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退养人员、一年以上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均应缴纳职工个人教育费。

  二、市级职工个人教育费按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计征,各区(市)、县具体征收率在1-1.5%内自行确定。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应以单位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为依据,在职职工人数以人事、劳动部门的资料为准。凡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的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在180元以下者(区、市、县按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单位报所在区(市)、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予以免收。

  三、职工个人教育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外地驻蓉单位和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其他所有制单位而且具有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个人教育费由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负责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先代扣代收,然后统一向征收机关缴纳。职工个人教育费应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不得由单位替个人缴纳。

  四、单位应按月向征收机关缴纳,数额较小的也可于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分两次汇交征收机关,具体缴纳时间由各征收机关确定。无论采取哪种办法,单位都必须于七月十五日前缴清当年上半年职工个人教育费,下半年的职工个人教育费必须在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征收机关缴清。违反规定逾期不缴纳者,由同级地方税务局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本通告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