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182号 发表时间:1995/10/10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财税[1995]第33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