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凭“两单两票”申报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007号  发表时间:1995/10/15  有效性:有效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市出口退税管理,经研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凭证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逐票对应的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和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不含在180天以上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出口销售发票。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

二、对一次购进但分多次出口货物,在第一次占报出口退税时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对尚未出口的部分由出口企业填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随同原件一起送主管退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专管员对企业上报的原始专用发票、“分割单”经审核无误后,由专管员在“分割单”上签名并加盖退税机关公章,留存一分,退还出口企业两份,其中一份作为下次申请退税的依据,存根联备查。

出口企业对已开具的“分割单”存根联和退税联必须妥善保管,严防遗失。遗一律不再补开。已开具的“分割单”未经专管员签字和退税机关盖章一律无效。

三、对多次报关一次结汇的,在申报退税时结汇水单可复印使用,但在每单中注明本次报关货物实际结汇金额。对不起一次出口多笔收汇者或多次出口一笔收汇者应将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四、对在180天以上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以出口企业对外签订合同规定结汇的期限,经市外经贸委审核签署意见后,并加盖公章。可滞后报送结汇单。

五、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报送发票复印件供我分局发函,专用发票暂由出口企业保存,待报关单、结汇核销单齐备后,申请办理退税时将专用发票及有关单证一块报送我分局。



附: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分割单

填发日期:               No.

销售企业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号码  
购货企业名称  
销售产品(1)(3)(5)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关项目填写
  购货名称(1) 数量(2) 单价(3) 金额(4)=(2)*(3) 税率(5) 税额(6)
抵扣联金额            
退税使用数量、税额            
余额            
余下来退税额(大写)            
             
出口企业申请人

 

签字:
退税税务机关(章)
 

专管员:
本次审核退税时间  
税款所属时  间  
外销发票号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