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发(1995)368号 发表时间:1995/10/18
有效性: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