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209号  发表时间:1995/11/12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第98号)《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