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文号:成地税函发(1995)210号  发表时间:1995/11/14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第100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